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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尊重审判独立,不是给法官多大的自由裁量权,而是要给法官一个能够独立进行审判的司法环境。实现司法公正的第一责任在法院,第一责任人是法官,但也需所有司法活动参与人乃至社会公众密切配合。 在日前召开的“第八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长期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都存在一定误读。 把保障审判独立简单地等同于赋予法院更大的权力、更高的地位或更大的自由;把保障法官实现司法公正简单地等同于排除法官在办案时面临的外部干扰。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 所谓审判独立,就是社会要尊重法官或法院的裁判权,切实保障法院和法官能够不受任何干扰地裁判案件;所谓司法公正,就是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秉持公正之心,不带有任何偏见。 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赖于社会公众摈弃对司法审判持有的各种偏见。司法权本质上是判断权,公正裁判的基本要求是裁判者必须立场中立、精神独立,确保不偏不倚。 具体案件的诉讼参与人以外的任何人对案件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关注和发言,都不得逾越尊重法官独立裁判的底线,更不得利用权势、金钱、人情或知识向法官施加精神压力和物质诱惑,为一方当事人谋取有利裁判。 因此,尊重审判独立,不是给法官多大的官,更不是给法官多大的自由裁量权,只要给法官一个能够独立进行审判的司法环境就足够了。 只要领导、专家学者和公众真正把司法审判看作是法官的权力和责任,冷静地做到“观审无语”就足够了。 胡云腾认为,实现司法公正的第一责任在法院,第一责任人是法官,但法官不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超人。 司法活动本质上属于社会公共活动的一种形式,任何司法活动都是法官、人民陪审员及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协同进行的集体活动。 实现司法公正,不仅需要秉持公正的司法系统,还需要追求公正的当事人群体,同时,还需要依靠律师、鉴定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公正参与。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影响刑事案件公正裁判的突出因素,就是虚假的司法鉴定问题,有相当数量的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有问题。 作者: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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